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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范某某贩卖毒品辩护案

范某某贩卖毒品辩护案
【以案释法】
天津国三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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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ANQINGJIANJIE

2016年初至2017年11月,被告人范某某、彭某某、申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9740余克;被告人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4146.13余克,其中,被告人尹某某帮助被告人曹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00克;被告人王某、张某某共同贩卖甲基苯丙胺2506.93余克 。 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月22日提起公诉,起诉书将范某某列为第一被告人。湖北松之杰律师事务所周刚顺、吴斌律师接受被告人范某某的亲属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GUO SAN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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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意见

DAILIYIJIAN

一、关于诉书指控范某某犯罪事实中的第一起问题,辩护人认为该起犯罪的认定证据不充分,依法不应认定


纵观卷宗材料,公诉机关对本起犯罪的指控,仅有被告人申请的供述材料和曹某某等人向申某、彭某某购买毒品的材料,并无其他证据材料与申某供述相佐证,彭某某没有对该起犯罪事实的供述,既无毒资支付方面的证据材料,也未查明毒品来源。范某某本人在历次供述中,均否认参与该次贩毒,而公诉人认为,有申某供述及车辆行车轨迹、曹某某等人购买过4kg毒品的供述印证,就可以认定范某某参与该起犯罪行为,辩护人认为以此认定范某某参与该起犯罪仍然证据不足,该起犯罪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能形成锁链,应当根据刑法原则,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对指控范某某参与贩卖毒品4kg依法不应予认定。


二、关于范某某在2016年11月23日贩毒中的地位和作用


辩护人认为,从整个案件证据材料来看,范某某在2016年11月22日第二起犯罪过程中,范某某只是协助范某才实施贩卖毒品,一方面,范某某的供述和申倩的供述、彭某某的供述,一致的说法就是范某某作为人质,试想,可不可能一个提供毒品的老板亲自作为人质的呢?另一方面,该起犯罪行为过程中,尽管申某开始是与范某某联系的,但从申某2017年5月4日的讯问笔录上(P131)供述很清楚,刚开始贩毒时,他们就一直是和范某才联系的,毒品的来源只有范某才知道,毒品交易时彭某某把用方便袋装的13万元现金给范某某,范某某从车上把钱“递给范某才,范某才收到钱后就骑摩托车拿毒品去了”,申某当庭供述每次将钱给范某某,范某某转交给范某才的,如果范某某在贩毒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是不可能将收入交给范某才的,并且自己一直作为人质与申某、彭某某在一起,并且范某某自己并不吸毒,也没有任何涉毒前科,试想,他如何能够轻易拿到如此多的毒品。因此,从以上证据分析,范某某只是案外人范某才的一个马仔。


三、关于范某某的定罪与量刑问题,一是范某某没有犯罪前科;二是范某某家庭的现状:4个小孩,大的12岁,小的只有6岁,还有七十多岁体弱多病的老母亲,如量刑过重,势必增加社会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08)324号会议纪要第九条规定: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不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不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且范某某当庭认罪,表示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故请求法庭给范某某一个机会。


GUO SAN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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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PANJUEJIEGUO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三、 被告人申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四、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五、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六、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


七、被告人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八、没收扣押在案的毒品6096.49克和供犯罪所用的鄂D8SQ99小型越野车一辆、帆布旅行包一个、手机十一部、申某名下信用卡两张、电子秤一台、木勺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九、追缴被告人彭某某、申某、范某某、曹某某、王某、张某某、尹某某实施毒品犯罪所获取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GUO SAN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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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CAIPANWENSHU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10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

GUO SAN 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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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本案被告人范某某所涉贩卖毒品数量达10公斤之多,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且系贩卖毒品的上家,依法应予严惩,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确定的辩护重点就是“保命”, 通过反复仔细阅卷,在庭审中提出第一起4公斤贩毒案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第二起贩毒案中范某某是作为毒品交易的人质,其仅是案外人范某才的马仔。其关于被告人范某某在毒品交易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的辩护观点得到法院采纳, 最终法院将范某某列为第二被告人判决死缓,达到了辩护人的辩护意图。


结语与建议

律师作为国家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体现在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本案中被告人范某某贩卖毒品的行为应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严惩,但其合法权益应得到维护,辩护律师周刚顺、吴斌以高度责任心和精湛的业务技能,促使法院判决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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